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
事发后,吴中区警方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经查,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
外地网民牟某某通过该李发布的视频了解到其将于近期在某商业广场领养幼猫,遂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
并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牟某某、赵某某、李某(女)、张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本站认为两方都不是什么好人!某些爱猫人士打着爱护动物的名字,行着跟虐猫者一样的事,甚至有过之而不及。
虽然该案中,李某确有虐猫的言行,惹人愤恨,但也绝不是拘禁殴打他人、以暴治暴的合法理由。
有人说,虐猫就不违法吗?对不起,单存虐猫的行为,还真不违法!如果他另外发布到网上,寻衅滋事的,那也没有一个虐待动物罪来制裁他,而只能是寻衅滋事罪。
另外,谁也不能保证,各位爱猫爱狗人士养的的过程中,没有一点“虐”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关于虐待宠物的相关法律出台。
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故而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本案猫贩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如果该男子虐待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或他人所有动物,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而犯罪这批人,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应该全部按照黑社会性质团伙从严从重处理,倒查此前有没有各种违法行为,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一网打尽。
这么熟练和狠毒,不可能这是第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中最离谱的是,号称爱猫人士的几个人居然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等行为。这叫爱猫,叫有爱心?
这里面有件荒诞的地方就是,李某是对动物实施暴力,爱猫人士对人实施暴力,这两者究竟谁更过分,谁更涉嫌违法,又能体现出谁有爱心谁没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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