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房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就必须加装电梯。七层以下住宅要不要装电梯由建造者自行决定。客观上,绝大多数的七层以下住宅都没有加装电梯,尤其是老旧小区,基本都没有安装电梯。住在老旧小区无电梯房高层里的住户,日常的上上下下也蛮吃力的,尤其是老年人或腿脚不便者,更是上下两难。这些上下两难的住户会尽量减少出行的频次,甚至有人好几年都没有下过楼,被称为“悬空户”。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为方便居民出行,但在实际改造中,低楼层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少。最近,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一小区的住户,就因“电梯加装”闹上了法庭,起因是一楼的住户不同意加装,楼上三至六楼的住户就把一楼的住户告了,3月6日,记者获悉,近日,米易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小区电梯加装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2名住户立即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碍。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承办人在一审开庭后并未立即宣判,而是进一步深入开展了实地走访调查,通过勘察地势,了解不同时段一楼采光情况等方式,在与社区、乡镇进行充分对接的基础上,组织该单元业主召开纠纷协调会。法院承办人讲明电梯加装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政策背景、补偿方案等,促进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深入沟通。经再三商议,原一楼其中2位住户主动与原告达成补偿方案,不再阻挡电梯施工。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走访调查了解的情况,本案审判庭认定,案涉单元加装电梯一事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公示,并通过行政部门的审批,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增设电梯的阻碍于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并判令一楼剩余2名住户停止妨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加装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底层业主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安装电梯的便利。同时,有权利必有救济,增设电梯后确对底层业主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造成影响,各方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业主以此为由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进行阻挠、妨碍实在不可取。
不过,据报道现实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事项,大多都会因低楼层住户不同意而搁浅、无果。原因无非有二:其一,住户对《民法典》的新规不知晓或解读有误;其二,想加装电梯的绝大多数住户都在等别人来出头,自己一味消极、不抱团、想坐享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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