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近期公开了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1987年正月,13岁的郭丽初一第二学期刚开学,早起7点多,距离学校还有一公里的位置,郭丽遇到了一对抱着孩子的夫妇向她问路。郭丽给他们领路后,问路夫妇为了表示感谢给了郭丽一瓶汽水,没喝几口,郭丽便昏迷。郭丽一觉醒来,她和问路的夫妇已经在去往山东的火车上了,他们告诉郭丽,去办点事,办完就把她送回来,“当时我也比较乖,就记得一路上迷迷糊糊倒了好几次车,天黑了才到山东。”
当天夜里,两人带郭丽入住了菏泽一家旅社,次日被送到了菏泽市胡集乡一个村庄的家中,看到门口贴着的“喜”字,郭丽才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了,“这个时候已经完了,后来的日子他们天天都管着我,不让我出门。”郭丽回忆,曾经为了逃跑,她喝过煤油、吞过铁钉,“我想让她们把我送到医院,只要出去我就能遇到好心人给我爸妈带个信。”但每次都会请来村中退休的老医生,把郭丽从“死神”手里拉回来。
1988年6月,郭丽被迫与李某某生下一子,那时的她还未满15岁,“虽然我只有十来岁,但看到孩子,我也心软过。”但这家人对郭丽的打骂、囚禁,最终还是激发了她逃跑的念头。1989年2月,郭丽趁着家中看管不严,带着孩子跑到菏泽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向她承诺会帮她联系家人后,郭丽留下老家地址后返回胡集乡,“回去之后,我每天都会往我家的方向看,盼着我爸来接我。”
大约一年后,郭丽的父亲和民警来到李某某家,将郭丽接回了陕西老家,但走时她却没能带走孩子。回家后,郭丽再婚,生下了一双儿女,但由于李某某频繁给他寄信,郭丽被拐卖的事情很快传到了她现任丈夫的耳中,“为了儿子的前途,没想过要追究李某某的责任。”后来由于长期的争吵,郭丽于1997年与丈夫离婚。
这段被拐经历影响了郭丽一生,也改变了她一生的命运。近年来随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展开,郭丽重新看到了希望。时隔35年,郭丽起诉了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赵某某。2022年12月19日上午9点,“渭南13岁女孩被拐卖35年后起诉人贩子”一案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郭丽在此次案件中提出“涉案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80万”的诉讼请求。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当庭否认罪行,案件择期宣判。
近日,“渭南13岁女孩被拐卖35年后起诉人贩子”一案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原告人郭丽(化名)民事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当庭提出上诉申请。“我觉得判轻了,无论是刑事判决还是民事赔偿我都不满意。”这一天郭丽等了36年,但判决结果却并不是郭丽想要的。由于在一审开庭时郭丽无法出具当年其父亲为解救她等相关经济损失的文字证据,法院驳回郭丽申请的附带民事赔偿80万的诉讼请求。
此次一审判决现场,郭丽通过远程视频再次见到了赵某某,郭丽介绍,在视频中赵某某态度如一审开庭时一样强硬,依旧否认自己36年前拐卖过郭丽,甚至从未见过郭丽。判决结果宣判后,赵某某当庭提出上诉申请。然而,她的诉讼在法院并未得到支持。这个结果令人痛心,但是也引发了我们对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反思。
对于郭丽来说,无法拿出当年经济损失的文字证据将会成为二审开庭的一大难点,“老房子拆迁了,家里很多东西都搬丢了,我现在唯一的证据只有我的孩子。”郭丽表示,二审将会维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但赔多少钱并不是她的最终目的,只希望能通过自己的案件,告诉更多和她有相似经历的受害者,要勇敢站出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让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法律。我们也必须在社会层面上做出努力,并且我们需要个人和社区的参与。我们需要教育公众,提高他们对拐卖儿童这种罪行的认识。我们也需要提供资源和支持,以帮助那些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我们应该从他们的经历中得到启示,并将这种启示转化为更强烈的行动意识,以保护我们的孩子,并避免更多的家庭遭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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